2007年欣欣水泥公司嘉義廠焚燒廢輪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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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欣水泥公司嘉義廠焚燒廢輪胎事件,是2007年發生於臺灣嘉義縣番路鄉的一件環境污染事件,臨近居民認為水泥廠焚燒廢棄輪胎會排放大量汙染物,因此採取請願、訴願等手段請求政府撤銷焚燒廢輪胎許可的事件。

請願經過

2007年5月2日,嘉義市居民向行政院提出請願書,請求撤銷或停止欣欣水泥公司嘉義廠之焚燒輪胎許可證。

欣欣水泥公司之水泥窯過去以為燃料,但在2002年開始改燒屬於廢棄物的廢輪胎,水泥窯儼然成為廢棄物焚化爐,卻因為環保署訂定之《廢潤滑油、廢輪胎資源化工廠及其相關規範》規定水泥窯、汽電共生廠鍋爐、紙漿廠鍋爐可利用廢輪胎作為產生能量的來源,致使位於自來水源保護區的欣欣水泥公司嘉義廠不需事先通過環評也可以取得焚燒廢輪胎許可證,嚴重汙染水源。

雖然環保署已於2003年停止該規範之適用,但已取得焚燒廢輪胎許可的窯爐,並沒有因此就停止焚燒廢輪胎。

布袋鎮好美寮海域與朴子溪出海口海域,牡蠣死亡率突然急遽上升到八成,請願人認為是欣欣水泥公司嘉義廠焚燒廢輪胎排放的有毒物質導致。[1]

2007年5月10日,環保署發函回應表示,《廢潤滑油、廢輪胎資源化工廠及其相關規範》早已停止適用,並且水泥窯是否能以廢輪胎作為輔助燃料因其設計、製程等差異,應經過個案申請審核使得使用,若有需辦理環評亦需依規定辦理。又依照《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排放及管制標準》、《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規定,水泥窯以廢輪胎為燃料所排放的重金屬,比照廢棄物焚化爐之規定管制。[2]

訴願經過

對於環保署之說明,嘉義市居民不服而提起訴願。請行政院拆除欣欣水泥公司嘉義廠焚燒廢輪胎之設備及操作許可,以維民眾安全。

該居民提出的理由略為: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不得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水泥業非廢料處理業,應不得焚燒屬於廢棄物的廢輪胎。但環保署訂定的「廢潤滑油、廢輪胎資源化工廠及其相關規範」卻將廢輪胎視同傳統燃料,因此水泥窯無須登記為廢料處理業亦可焚燒廢輪胎,顯然規避環評而屬「明顯違法」。再加上現行檢測汙染物的項目與檢測速度、頻率不足以防範汙染物之排放,最根本的防治方法即是事前的環境影響評估。又本事件中水泥窯爐焚毀戴奧辛的功能差,再加上沒有與天然氣混燒,反而與廢溶劑混燒導致爐溫不足無法去除戴奧辛,勢必排放大量戴奧辛等毒物汙染自來水水源保護區。因此,為了嘉義人之生存權,應取消欣欣水泥公司嘉義廠焚燒輪胎之許可。[3]

訴願審議委員會依據訴願法規定,訴願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本件是針對環保署函文提出訴願,但環保署函文的性質屬於單純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不會對訴願人之請求產生法律上之效果,因此不屬於行政處分,訴願因而不被受理。[4]

參考文獻

  1. 〈2007.5.2請願書〉[A_0004_0008_0010_0001],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2020/02/25]
  2. 〈2007.5.10環署廢字第0960030821號函〉[A_0004_0008_0010_0002],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2020/02/25]
  3. 〈2007.7.10訴願書〉[A_0004_0008_0010_0003],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2020/02/25]
  4. 〈2007.11.27院臺訴字第0960093793號函〉[A_0004_0008_0010_0005],收錄於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法律文件資料庫。[2020/02/25]